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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调解仲裁诉讼合法维护劳动者权益

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

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调解仲裁诉讼合法维护劳动者权益

处理劳动争议分为调解、仲裁和诉讼三个程序。(一)劳动争议调解

劳动争议调解,是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企业一方与劳动者一方发生的劳动争议,以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民主协商的方式,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消除劳动纠纷的一种活动。劳动争议的调解是在企业劳动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把争议解决在企业内部的一种活动。它具有及时、易于查明情况、方便争议当事人参与等优点,能够及时化解纠纷,阻止双方矛盾激化,和谐劳动关系,因此是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1.劳动争议调解的特点

(1)群众性。调解活动强调群众的直接参与,调解组织为依法成立的群众性组织。

(2)自治性。仅在本企业内部进行自我管理、自我调解、自我化解矛盾。

(3)非强制性。申请调解及对调解协议的履行完全依赖于当事人的自愿。

2.劳动争议调解机构一一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三方组成。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下同)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厂长(经理)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厂长(经理)协商确定,企业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1/3。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组成由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协商决定。

3.劳动争议调解的程序

除因签订、履行集体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外,其他类型的劳动争议均可由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在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不是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的必经程序,且调解协议也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反悔,同样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调解程序一般包括调解准备、调解开始、实施调解、调解终止等几个阶段。按照规定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从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调解委员会收到调解申请后,应首先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若不愿意调解,则应做好记录,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调解开始后,调解委员会要听取争议双方的意见,并对争议问题进行调查分析。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15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经调解

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劳动争议调解的原则

(1)当事人自愿申请,依据事实及时调解。

(2)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3)同当事人民主协商。

4)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二)劳动争议仲裁

在调解未果后可进人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所谓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者以仲裁委员会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争议,依法作出裁决的活动。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仲裁程序是处理劳动争议法定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只有在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对裁决不服时,才能向法院起诉,否则法院不予受理。

1.劳动争议仲载的特点

(1)强制性。只要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就能引起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开始。

(2)先调解后裁决。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不成才进行裁决。

(3)裁审衔接制。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一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同级工会代表、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组成。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同时,仲裁委员会由专职的或者兼职的仲裁员组成,这些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时享有同等权利。兼职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3.劳动争议仲栽的程序

根据规定,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请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立案后,仲裁委员会要开展搜集有关资料和调查研究等工作,并应听取争议双方和受聘专家的意见。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5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照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以缺席裁决。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庭应当及时裁决。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当制作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延期不得超过15日。

4.劳动争议仲裁的原则

(1)一次裁决原则。不服裁决的,只能向法院起诉。

(2)合议原则。少数服从多数。

(3)强制原则。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委员会即可受理;调解不成时可直接裁决,无须当事人同意;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一方不执行,另一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回避原则。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人员应回避。

(5)区分举证责任原则。即在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中,谁主张谁举证;而在用人单位处罚职工的劳动争议中,谁决定谁举证。

(三)劳动争议诉讼

劳动争议诉讼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依法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的活动。诉讼程序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最后一道程序,它通过司法程序保证了劳动争议的最终彻底解决。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的条件是:

①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②必须是在接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③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只处理如下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

①争议事项范围。因履行和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②企业范围。国有企业,县(区)属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

③员工范围。与上述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经劳动行政机关批准录用并已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工、季节工、农民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参照处理的其他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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